离职后从原就职单位领取的奖励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务部秦莉梅)
作者:liuzhiju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8/4 10:15:54 热度:28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报酬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退休离职人员
离职人员取得的原任职单位分期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人员离职后有其他工资收入的,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于取得所得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合并申报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时,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